问题 | 国内登记结婚的华侨怎么离婚? |
释义 | 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如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当事人可办理受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时,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已迁居其他国家仍按以上规定办理,但有关法律文书需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已回国定居,其离婚申请则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的,他们的离婚案件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定居而要求离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华侨在国内如何办理结婚 华侨与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②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2)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有效护照;②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未进行结婚登记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未领取结婚证的属于同居关系,双方可以直接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问题和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可以和对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去法院起诉解决。1、由于没有结婚证,所以是非法同居关系,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可以随时任意解除,不存在离婚问题。对财产争议问题和孩子抚养问题可到法院起诉。2、如果已符合结婚登记所要求的全部条件,而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话,人民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他们的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如果不补办的话,法院就会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要哪些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同华侨、港澳同胞结婚如何办理手续 华侨、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自愿在国内或内地结婚的,双方应到国内或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国内或内地公民须提供的证件为: 1、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华侨需要提供的证件为:1、我驻该国的使、领馆颁布的本人护照。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有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3、若华侨是来自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地区),则华侨须持有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对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由国内原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后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由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无配偶保证,以及由本人出具无配偶书面声明。对属此种情况的华侨与国内公民的结婚,县以上民政部门要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后,方能予以结婚登记。港澳同胞的证件为: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2、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3、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若申请人为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则可不需上述2、3两项规定的证明。此外,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需持有在国外或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崐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住地、原工作单位)崐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崐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当事人若是离过婚的,还需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原配偶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华侨结婚怎么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该内容由 冯庆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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