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拖延案件一直不处理,怎么办 |
释义 | 如法院无故拖延审理,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不管审判结果是如何的不公,都得尽快结案,因为这份判决书是你进行下一步权利救济的前提。民事诉讼是有期间的,法定期间一般是六个月,如果法官恶意地拖延时间,超过法定期间,那么你也可以法官滥用职权和拖延办案,贻误工作(《法官法》第三十二条 )为由向其上级反映,《法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起诉的审查工作通常由法院的立案庭进行。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后,应及时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否则不应受理。其次,要审查原告起诉的手续是否完备,包括起诉状是否具备法定内容、原告是否按被告的人数提交了起诉状副本。对于起诉状的内容有欠缺、起诉的手续不完备的,人民法院应限期当事人补正。 申请立案的当事人,请按下列流程办理立案手续: 1、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向立案窗口的立案人员提交诉讼材料、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企业)代码复印件。 2、经立案人员初步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立案人员出具诉讼费交费单据,到收费窗口交纳诉讼费用。 3、缴费完毕后,由立案人员告知当事人承办法官及开庭时间,立案手续完成。 4、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的,将申请书、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村委证明与诉讼材料一并交由立案人员审查后,立案人员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立案人员按本院规定办理完缓、免交手续后,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立案手续完成。 5、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必须提交执行申请书、主审法官注明已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机关已生效仲裁文书以及行政机关已生效裁决书,同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代码复印件。经立案人员初步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立案人员予以立案,立案手续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 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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