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辞退公务员的例外情形 |
释义 | 辞退公务员的例外情形如下: 1、试用期辞退; 2、严重违纪员工的辞退;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的辞退; 4、违法兼职员工的辞退; 5、欺诈、胁迫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员工的辞退; 6、被追究刑事责任员工的辞退; 7、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员工的辞退; 8、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员工的辞退; 9、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有关员工的辞退; 10、经济性裁员。 辞退公务员,是指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政行为。辞退的直接结果是解除机关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辞职辞退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它与公务员的录用、退休等一起,构成公务员队伍的更新机制,在加强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精干和活力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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