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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命令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是什么?
释义
    (1)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4)作出执行裁定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材料齐全,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可能对某些行政相对人来说,会觉得行政单位做出的决定就属于行政命令,其实所谓的行政命令也都是有法可依的,如果自己认为所谓行政单位的行政命令是有问题的,那可以通过法定途径推翻不正确的行政行为,如果行政命令是合法的,必须要执行。
    一、对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不服如何处理
    对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不服的处理方式如下: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一般只能走审判监督程序,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方法如下: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4、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二、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权利人;
    2、申请人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到区、县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
    3、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复议法规定的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4、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未超过法定的六十日。
    总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方法要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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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6: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