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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在几日内提出重新鉴定
释义
    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情形包括:原鉴定人无资格、原鉴定机构超出范围、原鉴定人未回避、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且有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等。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机构资质应高于原鉴定机构。
    法律分析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拓展延伸
    重新鉴定申请期限及程序
    重新鉴定申请期限及程序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一方需要在收到原始鉴定意见后的一定时间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具体的申请期限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议进行规定。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支付相应的费用。随后,相关机构将会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如果申请被受理,将会安排重新鉴定的时间和地点。重新鉴定的结果将对原始鉴定意见进行重新评估,以解决异议。请注意,具体的程序和期限可能因地区和案件性质而有所不同,请在具体案件中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建议。
    结语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条件包括鉴定人资质问题、鉴定机构超范围组织鉴定、鉴定人未回避等。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和程序因情况而异,需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支付费用。相关机构将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如受理,将安排重新鉴定。请注意,具体程序和期限因地区和案件性质而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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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14:0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