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和联系 |
释义 |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且诉讼标的相同,人民法院必须为共同审理案件的共同诉讼。普通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且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类别 如何区分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诉讼的区别 1、诉讼标的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一,是指诉讼客体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换句话说,被诉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或者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或者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普通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种类。普通诉讼属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并因为诉讼客体的合并,导致诉讼主体的合并。因此要成为普通诉讼,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两个以上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向同一法院起诉或应诉。 2、审理和裁判方式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如果有遗漏,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如果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可以通知他们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在必要共同诉讼中,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普通诉讼人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可合并审理,也可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时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3、诉讼的特征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不可分的原因在于共同诉讼人一方对诉讼标的要么有共同的权利,要么有共同的义务。因此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均发生法律效力。 普通诉讼是可分之诉。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某个共同诉讼的诉讼行为中止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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