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盐的销售是否受个人限制?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盐的销售是否受个人限制? 食盐属于特许经营,需要许可。个人未经批准,倒卖食盐的,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运输途中勾结他人倒卖食盐的,仍然是一种无证买卖食盐的行为,从性质上讲,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古代贩卖盐的处罚 私盐在正规的政府制度,基本都会被认定为非法。古代贩卖盐量刑标准不一,其缘由就是中国封建社会政府为打击富商大贾,增加财政收入而实行的对盐和铁的垄断经营政策。 政府主要收入是税收,而为了提高政府收入,抑制私人财力,且保障关于民生的盐铁通道。采用盐铁专卖。当时的山海之产主要是盐、铁,官府垄断经营,寓税于价,使人民避免不了征税,又感觉不到征税。 所以,对此政策的挑战,犯罪是很正常的。 盐铁专卖制度起始于春秋时期齐国管仲提出的“官山海”政策,即对盐和铁一起实行专卖。秦商鞅变法,控制山泽之利,也实行盐铁专卖。 汉初开放民营,使经营盐铁的商人富比王侯,汉武帝迫于财政压力和对商人“不住公家之急”的反感,在桑弘羊的主持下“笼盐铁”,将盐铁的经营收归官府,实行专卖。在产盐和产铁的地方,分设盐官和铁官进行管理。盐专卖采取在官府的监督下由盐民生产,官府定价收购,并由官府运输和销售。铁专卖采取官府统管铁矿采掘、钢铁冶炼、铁器铸造和销售等一切环节。 东汉时取消盐铁专卖,实行征税制。三国、两晋注重专买,南北朝时征税制复起。 隋至唐前期,取消盐的专税,和其他商品一样收市税。唐安史之乱后,财政困难,盐专卖又开始实行。 此后历朝历代,都加强了盐专卖,对铁则实行征税制,不再与盐同例看待。盐铁专卖使封建国家获得了可观的收益,特别是盐,一直是历代封建政府牢牢掌握的最重要的专卖商品,其收入是历代政府的重要财源。 法律依据:《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十条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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