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等,均属于农-机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因此,农-机只能在批零环节免征增值税,生产环节不能免征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农-机生产环节不免征增值税,那么农-机生产企业税收负担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税率为13%。也就是说,销售农-机适用13%的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规定,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农-机配件不属于农-机范围,不适用13%的税率,因而农-机生产企业购进农-机配件的税率为17%。 笔者测算,只有当农-机产品中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的物耗率(比)≦76.47%(1×13%÷17%)时,农-机生产企业才会出现应缴增值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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