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捐出去的钱能要回来吗 |
释义 | 捐出去的钱可以要回来,情况如下: 1、如果发现自己捐款的对象纯粹是诈骗,完全是利用不正当的手段来骗去别人的钱财,那么,就完全有理由可以将自己捐出去的钱要回来。 2、如果自身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也是可以将捐出去的钱要回来的。 当前国内企业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捐赠: 1、企业现金捐赠和董事长个人捐赠。 2、现金捐赠与提供免费快餐相结合。 3、设立公益基金会并通过公益基金会捐赠。 4、实物捐赠。 5、现金捐赠与提供机器设备给灾区无偿使用相结合。 捐赠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现金捐赠需要企业有大量的现金流。 2、实物或者劳务捐赠,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都应按视同销售,且其发生的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流转税的处理则需分情况处理: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劳务,企业无偿提供的不征税,但企业无偿提供劳务仍应按视同销售进行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中的成本部分,如能取得捐赠凭证则可以并入捐赠总额限额扣除。否则,按照赞助支出处理,不能在税前扣除;属于应征收增值税货物,即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为实物,无论是流转税还是所得税,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3、提供机器设备给灾区无偿使用及灾后重建:免费使用的机器设备的折旧费允许税前扣除。相关支出包括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如能汇总取得捐赠凭证则限额扣除,否则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列支。这种情形不涉及所得税视同销售。 4、下设公益基金会捐赠该种方式虽然捐赠企业受益最大,但在实际中操作难度也最大。一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8个条件,基金会必须同时符合这8个条件才能免税。二是基金会的成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要有规定的程序。三是受基金管理的限制,资金的用途、使用时间、票据的开具等,都会受到约束和限制。 综上所述,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者,即便依法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也可以不履行赠与合同中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 (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二)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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