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回避所面对的法律困境 |
释义 | 目前集体回避情形主要存在于办案机关与案件的被害人存在某种关系,而和案件其他当事人存在关系的情形较少见。这是由于避污心理和某种道德制高点的存在。在当被告人与办案机关有其他关系时,办案机关唯恐避之不及,而上级法院也会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如武汉中院窝案、深圳中院窝案等案件。再如司法实践中实行的跨省异地审理构成职务犯罪的副省级以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遍作法。而当被害人与办案机关有关系时,有些办案人员根本没有基本的法律观念,有的甚至还存在惩强扶弱等价值观念,在这种情形下,又何谈什么程序公正呢?甚至有些办案机关以“虽存在其他关系,但不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为由驳回回避申请。法律规定本身存在模糊地带,也给了刑事辩护律师一个空间去不断去争取合法权利,并给未来的刑事诉讼活动开创良好先例的契机。 一、当事人如何申请回避? 当事人不能随意要求审判人员回避,只能在出现了《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必须回避的情形,而且审判人员又没有自行回避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必须回避的情形有三种: 第一,参加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回避。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只能以当事人的资格参加诉讼,不能同时又以审判人员的资格参加对案件的审判。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可能为照顾亲属的利益,影响案件的公证审理。因此须回避。 第二,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这种情况对案件的审判涉及他个人的利益,不允许其参加对案件的审判。 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时,应当回避。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关系外的社会关系,如师生、同学、朋友等关系。 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存在这些关系,有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不应该参加对案件的审判。 二、行政机关回避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机关回避的方式有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1)自行回避。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在接受承办案件任务时或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自己与本案具有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动提出不参加或不继续参加查办本案的请求。 (2)申请回避。是指在查办案件中,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时,有关人员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一种回避方式。这里所说的有关人员主要是指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以及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指令回避。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本人没有提出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有回避决定权的机关或负责人直接作出决定,告知或责令其回避的一种回避方式。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审判人员主动回避是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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