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 (二)组织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四)对本法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