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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家装工程转包与不转包的区别
释义
    工程转包指的是装饰公司承揽家装工程后,企业本身不直接进行施工,而是按造价的25%-30%提取毛利润后再转包给工头,工头自己负责材料采购和施工组织,而公司只对工程进行监督。
    2.工程不转包指的是装饰公司在接到工程后,对工程施工自己直接操作,公司设有材料部,工程部,由材料部买装饰材料,再由工程部安排工人施工,工程自始至终,材料和工人都绝对在公司的掌握中。
    3.目前在广州家装市场上,绝大部分装饰企业均采用工程转包操作方法,相对来说,企业接到工程后再转包给工头,分散了风险,操作起来也简便省事,不用为材料、工人等小事而操心,但对客户来说,工程一转包,风险就增加。第一:工头相对原造价的70%左右揽得工程,本来一个合同金额10万的工程,他却要以7万元来做,造价变低,而工头又要赢利,他只有降低材料成本和人工成本,从而给客户增加了质量隐患;第二:工程如果发生问题,转包的工头往往是既不愿意拆,也不愿意换,为不增加他的施工成本,他一般对客户搪塞其辞,百般推脱,不让客房把问题反映到公司的管理部门,结果是不怎么在行的客户往往是稀里糊涂被蒙混过关,而质量却得不到真正解决;第三:转包的工头施工管理、材料采购要一起抓,分心无术,精力有限,他呆在工地的时间一般不会太长,施工质量的好与坏全靠现场工人的手艺和自觉性。而不转包企业的工长,不用采购材料,只负责工程施工质量,时间充裕,几乎可以天天都在工地,事无巨细,均要亲力亲为,做出来的工程肯定要细致。
    一、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确定该类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身份。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
    2、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4、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5、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联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列为共同的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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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9:3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