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包括: 1、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 2、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 3、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 4、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 5、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 6、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