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莞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
释义 | 1、业务类型行政许可类 2、办事事项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3、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4、申请的受理窗口东莞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 5、咨询电话和地址 23281020,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8号报业大厦附楼三楼东莞市卫生局基妇科(邮编:523076) 6、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东莞市卫生局 7、事项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8、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办事内容:婚前(含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二)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4)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9、申报所需的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2)有关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10、申请表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11、办理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须按规定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2、有关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对材料齐全合格者予以受理,发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回执(以下简称《回执)。对不能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三)审批审批机关在发出《回执之日起40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20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开展相应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2、事项有效期《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13、受理时限登记机关在受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登记之日起40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20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开展相应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4、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15、投诉电话 16、备注 17、申办对象 1、个人, 2、公司(企业), 3、机关团体,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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