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原则的差异与联系 |
释义 | 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是两种不同的刑事诉讼原则。无罪推定是一种抽象的假定和态度,目的是防范错案。而疑罪从无是一种解决方法,在事实不清楚时要求保持客观中立。在处理合同诈骗罪时,应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寻找有利或不利的证据。不能定罪的情况包括情节轻微、过追诉时效、特赦免除刑罚、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死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法律分析 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是两种不同的刑事诉讼原则。无罪推定是一种刑事诉讼的基本精神,它较为抽象,适用于诉讼过程中的各个阶段,是一种假定和态度。它主要目的是防范错案,防止司法人员先入为主,实际上就是在要求办案人员保持客观中立。而疑罪从无则是一个更具体的原则,主要适用于事实存在疑问的情况下,它是一种解决方法。当事实不清楚时,它要求宁可放纵犯罪,也不能冤枉无辜。 一、合同诈骗罪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依照坚持无罪推定、重视无罪辩解、慎用推定的原则来界定合同诈骗罪。因一般的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都属于欺诈行为,有某些相似或相同之处,在处理案件时须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寻找能够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全面收集对行为人有利或不利的证据,不得只收集有罪证据,而忽视无罪或最轻的证据。 合同诈骗类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提出各种辩解,如没有诈骗的故意、并未实施诈骗行为、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未履行合同系其他客观原因等理由,对于行为人提出的辩解,要进行甄别,并进行核查,避免将民事纠纷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二、什么情况下不能定罪 不能定罪指的是经审判合议,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的情形。 刑法上的无罪判决分为两类。一类是查清了全部必要的法律事实,综合全案判断、依法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另一类是对犯罪事实的举证证明无法达到成立犯罪的证明标准,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形。 第一类无罪,实质上是由实体法规定的,包括以下6种: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类无罪,实质上是对“疑罪从无”的诉讼法原则的具体落实。 结语 刑事诉讼原则是保障司法公正和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制度。在处理合同诈骗案件时,应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全面收集证据,甄别行为人的辩解,避免将民事纠纷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对于无罪判决,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包括情节显著轻微、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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