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进行房屋质量鉴定,先与包工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不合格,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包方赔偿损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当事人对自己主张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如果有需要可以进一步与我沟通,我会竭力为您提供帮助。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