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承兑汇票和汇票的区别 |
释义 | 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是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的,出票人是银行;而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人不一定是银行。在承兑汇票时,银行汇票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支付,银行承兑的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约定。 一、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 根据我国现行汇票的用法。如果没有该等文字,“汇票”则为无效。汇票金额是指出票时汇票上应该记载的确定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票据便为无效。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汇票可有“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无效。在实践中,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即可以确定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付款日期,汇票即为无效。 (3)确定的金额,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这一问题在前述有关内容已作说明,汇票无效。具体内容如下。因此,汇票上未记载付款人,汇票便为无效,出票人实际上是约定自己支付汇票金额。从银行承兑汇票来看。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收款人为出票人的.也就没有必要记载支付委托。从商业承兑汇票来看,以付款人为出票人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也不存在支付委托问题。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则存在支付委托的问题。我们认为,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那么,汇票上未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否就导致汇票无效呢,但是,《票据法》生效之后,应严格依此规定记载该等支付文句。否则。如果汇票出票人不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即为无效。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的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人。付款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人的名称,如10万元以下: (1)表明“汇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文字我国目前使用的汇票来看,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的名称 (5)收款人的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尽管实务中上述三种汇票的付款都是无条件付款、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内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银行汇票记载的金额有汇票金额和实际结算。 二、国家规定公示催告的票据有哪些 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都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三、承兑汇票背书注意事项及转让流程是怎样的 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流程: (1)汇票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 (2)背面写开户行名称,盖本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标明日期即可。 (3)如果是委托银行收款也要背书的,背书人就应填收款银行的名称。(4)或在背书的地方写上被背书公司的名字,然后在下面的方框里盖上公司预留银行的印鉴章即可。 承兑汇票背书注意问题: (1)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背书转让给个人。 (2)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也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3)背书转让后,背书转让的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4)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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