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青岛户口的落户方式如下: 1、办理购房户口。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员,在市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一次性迁入购房所在地落户; 2、办理“收养子女”户口。根据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根据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办理“三投靠”户口: (1)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口其配偶可办理落户; (2)属父母投靠子女的,须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 (3)属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只要一方户口在本市,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但不包括结婚后离婚和丧偶的子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