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公安交通部门(交警)可以在其设立的公安交通检查站查车。 二、交通部门可以在其设立的交通稽查站查车。 三、林业部门在其设立的木材检查站查车。 四、畜牧(农业)部门可以在其设立的畜牧检查站(动物检疫站)查车。 五、为了打击犯罪,公安部门需要在公路上拦截、检查嫌疑车辆时,可以临时设卡查车,但任务完成后必须即刻撤离。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