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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释义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辩论原则;
    7、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一、法律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法律适用的范围具体如下:
    1、时间效力,包括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
    2、空间效力,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
    3、对人的效力,包括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
    一、法律适用的特征如下:
    1、法定性,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
    2、法律适用权威性,国家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的活动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司法裁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
    3、法律适用被动性,司法过程的启动总是以具体案件的发生为前提,在大多数案件中,司法活动必须由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来启动;
    4、法律适用独立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国家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也应坚持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法律适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只能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为尺度。决不允许另立标准;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不同,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法承担平等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不得有凌架于法律之上的存在;
    3、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对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总之,法律适用范围分为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不同法律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
    二、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的内容具体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的具体内容为,刑事诉讼的原则为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原则。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及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适用上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三、合同订立要遵守哪些原则
    订立合同的原则是:
    1、平等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自愿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出于自愿;
    3、公平原则。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时,应当合理确认各方权利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原则。订立合同的形式及内容不得违反法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但是,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他们之间就由原来的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平等性的行政诉讼关系,成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中国的三大诉讼法都把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作为基本原则予以规定。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充分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的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具体体现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现代民主诉讼制度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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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1:3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