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要重新写起诉状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不要重新写起诉状。具体情形如下: 1、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应该由原一审法院重新按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所审理的内容仍是原来原告所起诉的内容进行审理; 2、二审的法院因特殊原因将案件发回重审,但当原告再次进行上诉时,二审法院将不能再次发回重审。如果诉讼请求有变化,需要重新书写。 二审具体流程如下: 1、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2、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3、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4、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5、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6、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7、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8、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9、宣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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