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业主以房屋漏雨,窗户透气、透风等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 2、发生质量问题已过保修期,不同意有偿服务。 3、邻居出租房屋,感觉不安全,不交物业费。 4、一楼住户建花园,楼上不同意。 5、小区里有人养大型犬,还有养家禽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不交物业费。 6、小区地面车位不合业主心意。 7、配套设施不完善,不交费问题。 8、暖气不热。 9、滚动开发的施工工地有噪音、挡视线、施工时绿地被破坏。 10、邻居私改烟道返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