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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消防验收强制性规范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建筑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涵盖建筑消防设施通用技术要求。主要研究并提出建筑消防设施的通用功能、性能,以及满足消防灭火系统功能性能要求的通用技术措施,内容覆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的设计和施工以及验收等建设过程中有关防火的技术和管理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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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5: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