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应届毕业生落户政策 |
释义 | 1、应届博士毕业生;2、双一流应届硕士毕业生;3、清华、北大和在沪一流大学(复旦、上海交大、同济、华东师大)这六个学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这三类毕业生“符合基本申报条件即可落户”,可以理解为这些学校符合要求的应届毕业生直接加满七十二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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