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深圳不礼让行人的处罚为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不礼让行人的具体表现有: 1、遇行人行经斑马线,鸣笛催促抢行。 2、遇行人队伍行经斑马线,强行穿插,造成行人行进中断的。 3、同方向有二个以上车道,已经有机动车停车避让行人,其他机动车仍强行通过。 4、机动车通过机动车信号灯(圆屏灯)或者右转黄闪路口时右转弯未避让绿灯放行行人。 5、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且行人行进方向与车辆行进方向发生轨迹冲突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在停止线前停车让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