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想开个药房需要准备什么条件 |
释义 | 开药店的办理条件: (一)申办条件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从业人员: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职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城区零售药店须配备2名以上药学技术人员,乡镇以下药店不少于1名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经验。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2)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十年内无从事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同时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文件,否则五年内不得受理其申请。 3、经营场所: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设在城区的零售药店实际营业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乡镇以下的不少于40平方米。 (二)申请立项资料目录: 1、申办零售药店的请求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人员花名册(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原工作单位、与原工作单位关系、工作岗位)。 4、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健康体检证明、十年内未生产、经营假劣药品的情况说明。 5、拟聘药学技术人员及直接接触药品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书、健康证明、聘用协议。 6、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7、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 8、药店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布局示意图。 9、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声明。说明: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与原件一道报送当地行政服务中心药监局受理窗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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