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书是否需要公正,可以由继承人自己决定,只要该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作出声明,声明书的内容合法的,并且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声明放弃继承的,则该声明书有效。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综上所述,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