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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中如何运用信赖保护原则
释义
    合同签订时的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是在合同谈判的过程中,缔约一方对对方有效意思表示的信赖,对信赖利益的赔偿应恢复到缔约一方没有信赖对方当事人时的状态。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1、固有利益损失。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
    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
    2、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二、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应当怎样处理
    合同无效情形下产生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损失根据信赖利益来确定,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怎么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区分标准: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约定的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违约责任是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法律其他规定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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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