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像法院申请限高后解除了几个月后还可以再次申请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吗 |
释义 | 限高令解除后不可再申请,但可以解除财产查封冻结措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可中止执行,条件包括共同书面提交和解协议、一方书面提交并得到其他方认可、口头和解协议并记录在笔录上并得到各方签名或盖章。 法律分析 结论:限高令解除后不可以再次申请。解析:限高令解除后不可以再次申请,不可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不能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消费限制禁令,但可以解除对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拓展延伸 限制高消费措施解除后,经过几个月后是否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在我国法律制度下,一旦被法院申请的限制高消费措施解除,执行人在经过几个月后是可以再次申请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的。然而,具体的时间间隔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通常情况下,执行人需要等待一段时间,以确保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稳定,并评估是否需要再次申请限制高消费措施。此外,再次申请限制高消费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执行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申请。总之,被执行人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经过一段时间后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限制高消费,但具体时间间隔需根据情况而定。 结语 结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旦限高令解除,不可以再次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的高消费限制禁令不能解除,但可以解除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在我国法律制度下,执行人可以在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的一段时间后再次申请,具体时间间隔需根据情况而定,同时需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三节 冻结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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