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机关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药品广告内容的禁止性规定有: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2.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 4.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 5.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 6.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7.除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药品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播放、散发和张贴。 第四十三条 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理药品广告 , 必须提供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药品说明书和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 、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机关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药品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播放、散发和张贴。 第四十三条 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理药品广告 , 必须提供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药品说明书和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 、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