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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除合同和除名有什么区别
释义
    除名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就是两者适用的情形不一样。
    一、除名的适用情形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适用情形
    1、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5、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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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7:5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