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关系—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
释义 | 本文概括为:该文章强调了在该案件中,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出具借条导致借款法律关系的产生,以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第二性质,而裁决是基于法律行为而非法律事件。 法律分析 A.“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B.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民法典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 C.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D.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法律关系产生的条件: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标准是法律事实,对“是否自愿”以及“是否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属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选项B正确。出具借条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借款民法典律关系的发生。 选项C正确。基于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对法律关系进行不同分类。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程序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选项D错误。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法律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本案裁判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意志自由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而不是法律事件。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结论是选项ABC是正确的。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基于法律事实的,出具借条是导致借款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之一。此外,本案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然而,选项D是错误的,因为本案的裁判是以当事人之间的意愿自由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为依据,而不是以法律事件为根据作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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