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统称北海仲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组建,2003年经自治区司法厅登记成立,独立运作、自收自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商事争议仲裁机构,是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 2017年8月2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桂司仲字【2017】2号)批准,北海仲裁委员会同时增挂北海国际仲裁院,并可同时使用北海国际仲裁院的印章。 北海仲裁委员会自设立以来,始终秉承“独立、公正、高效”的仲裁价值理念,为包括北海地区在内的全国仲裁当事人提供仲裁服务,努力成为集仲裁和调解在内的多元化争议解决中心,在本区域甚至全国享有一定的声誉,具有一定的地位和影响力。北海仲裁委员会正在成为推动中国仲裁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并且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我国要求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北海仲裁委符合上述要求,则是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其仲裁的结果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