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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包括
释义
    从股东之间的关系来看,股东之间为设立公司而签订的协议、章程具有合同的性质,每一位缔约人都负有依照约定缴纳出资的义务,如果其中一个或几个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没有适当履行出资义务,即构成对合同的违反,按照合同的一般原理,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的形式,如果协议、章程当中有明确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协议、章程没有约定,则该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向公司补缴出资或返还抽逃出资的责任。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如果股东未按约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即构成对其出资义务的违反。从一般法理上讲,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基础是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将自己的财产让渡于公司,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而公司应当将经营管理权及获益权让渡给股东,形成股权。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实际上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形成对公司的负债,公司此时可依据公司章程要求违反出资义务股东履行补缴出资,并可要求该股东支付应当认缴出资的利息损失。这种补缴出资的责任既具有违约责任的性质,也具有侵权责任的性质。
    实践当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不愿追究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法律责任(通常是按股股东出资不足时),此时如何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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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2:2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