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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从办案单位的角度来说需要注意的问题
释义
    犯罪嫌疑人在异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异地被羁押的现象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异地公安机关抓获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后从网上下载拘留证对其临时羁押,同时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领人”;
    二是案发地公安机关携带拘留证到异地抓获嫌疑人后因不能立即返回,而将其临时羁押。对于办案人员来说,在第一种情况下,外地公安机关利用下载的拘留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刑事拘留办案期限即开始计算。但是在实践中,这样开始计算刑事拘留的办案期限后,就会导致办案单位时间紧张而无法在法定的拘留时限内查清案件事实并提请批准逮捕,可能承担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办案风险。
    在第二种情况下,案发地公安机关直接携带拘留证到异地将犯罪嫌疑人拘留,可能因需要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而进行临时寄押,之后再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如果按照拘留证签发的时间开始计算拘留时限,可能会将公安机关签发拘留证后到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前的这段时间也计算在拘留期限内,严重缩短了公安机关的办案时限。如果不将这个时限计算在拘留期限内,又会因缺乏实际可行的约束办法而没有可操作性。
    既然是否将临时寄押时间及路途时间计入刑事拘留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和办案单位具有不同的影响,且法律在此处又存在空白,所以在实践中笔者认为可以将该时间分别处理。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为了尽可能地保护其合法权利,其拘留时限应当从人身自由实际被剥夺之日起计算,即临时寄押时间及路途时间都计入刑事拘留期限,如果被判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应予折抵刑期。对于办案单位来说,其发布第一份拘留证起,办案期限就已经开始,但是不利于在时间上保证抓捕和讯问犯罪嫌疑人,因此可以从公安部的角度发布各地公安机关协作办案的一些规定,比如在异地公安机关办理延长手续、路途在多少公里范围内应在几日内往返等,这一将临时寄押时间计入办案期限,将路途时间不计入办案时间,既不会影响案件的快速办理,也不会对犯罪嫌疑人造成超期羁押。
    出于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角度来说,刑事诉讼法临时寄押及路途时间需要计入羁押期限,因为在此期间内,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此外,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允许辩护律师会见,也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现代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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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8: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