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类是街道班子党员领导干部。以建设务实、和谐、善政、廉洁的领导班子为目标,即建设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与时俱进、因时宜时的领导班子;建设宽松和谐、和而不同、总揽有力、有规有序的领导班子;建设勤于学习、德才兼备、善于执政、勤政为民的领导班子;建设干净干事、敢抓敢干、廉洁从政、昂扬正气的领导班子。第二类是街道机关党员。以建设勤政高效的服务型机关为目标。进一步提高为中心工作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做到能办的事立即办、群众来办事要热情办、群众不方便办的事要主动上门办,并严格按办事程序规范办。第三类是“村改居”社区中的党员。以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为目标,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第四类是非“乡村改变”社区的党员。构建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构建和谐社区为目标。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十一条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