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参加武术班,进行武术对练,应该认为参与对练的人默示他人于运动规则的情况下,愿意承受通常由此产生的损害。肯定的是,培训机构肯定要负一定的责任。参训者一旦参加武术教学活动,即使未作声明,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自愿承担教学训练中的风险并同意承担损害的后果,除非他人严重违反训练规则或故意致人损害,否则损害后果应当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