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有哪些注意事项? |
释义 | 一、约定试用期的注意事项 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 (5)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6)试用期不得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认为不适合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二、哪些情形下不能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上述劳动用工中约定的试用期是违法无效的,不具有约束力。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约定试用期也是可以的。但如果需要约定的话,就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同时实际约定的时候也不能粗心大意,对于需要自己注意的事项,在约定的时候还是要尽可能的注意到,以避免给自身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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