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矿山生产规模变更 |
释义 | 法律分析:矿山生产规模变更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变更生产规模的审查意见;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资源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煤炭处或非煤处); 5、煤炭企业变更生产规模,还需提供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生产能力的文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6、扩大生产规模,还需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三个独立方案或三合一方案及评审意见和备案资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环保部门),地热、矿泉水等流体矿产只编制开发利用方案; 7、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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