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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是女方想离婚该怎么办?
释义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想离婚可以先和对方进行协商,若两人都同意离婚,就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书面离婚协议,随后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即可离婚;若对方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方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的,法院调解无效后会依法判决离婚,若对方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则提起离婚诉讼后,双方再分居满一年,此时当事人再提起离婚诉讼即可,法院依法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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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4: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