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缺陷有哪些? |
释义 | 一、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陷有哪些?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为: 1、有效性较差。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身兼立法与监督二职,一般说来,它总是倾向于认为自己通过的法律是合宪的、周全的,否则也就不会颁行了。这必然造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会重视对自己颁布法律进行的监督。 2、时间不足。全国人大每年开一次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开一次会,会期短,职能却分别多达15项、21项,根本无法适应宪法监督的经常性需要。 3、人员素质不适应。宪法监督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而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绝大多数不熟悉宪法和法律。 4、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宪法监督程序、宪法诉讼的具体规定,宪法监督的可操作性差。 因此,无论是从宪法监督的理论还是从宪法监督的实践,无论从宪法监督的规范还是从公民的监督意识来看,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薄弱的,不完善的。 二、我国宪法监督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1、撤销违背宪法的法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违宪决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决议;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撤销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违背宪法的不适当的决定;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撤销同级人民政府违背宪法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6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违背宪法的不适当的决议。 2、不批准违背宪法的法案;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违背宪法规定而不予批准; (2)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违背宪法规定而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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