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合宪性审查的工作主要有: 1、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可以做执法检查,主动发现违宪问题; 2、正式设立法规备案审查室,要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最高法院在做出的司法解释正式颁布生效之前,都要报备,审查室会进行审查,看这些法规和司法解释是不是跟宪法有冲突、有矛盾; 3、法院和检察院办理案件时发现违宪的情况,可以提请全国人大进行审查或者司法解释。 综上所述,为了监督和保证宪法的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这已成为我国理论和实践的共识。但是这么一个理论界不断呼吁、实践急迫需要的宪法基本制度至今未能建立起来,各种原因非常复杂,本文仅从法律层面分析这一制度建立的主要障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