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发票开错了可以重开。一般当月发现发票开错,把开错的交给财务盖作废章,留作备查,即可重新开过一张;如果跨月才发现发票抬头开错,需要先开出一张同样抬头、内容和金额的“红字”发票冲减原来的错票,才能重新开过一张,同时还要把开错的交给财务盖作废章,留作备查。 法律客观: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