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国家机关的职权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制定或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二、制定或修改由参加中国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共同遵守的新民主主义 的纲领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三、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甲、制定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乙、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丙、就有关全国人民民主革命事业或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或重要措施,向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决议案。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第六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每三年开会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之。全国委员会 认为有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但第一届由中国人民政协筹备会召集之。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的职权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二、制定或修改由参加中国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共同遵守的新民主主义 的纲领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三、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甲、制定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乙、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丙、就有关全国人民民主革命事业或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或重要措施,向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决议案。 四、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或重要措施,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建议案; 五、选举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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