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群众认可度就是群众满意度,包括:对帮扶责任人工作的认可度、对驻村扶贫工作队的认可度、对帮扶单位的认可度、对帮扶方式的认可度等4个方面。 群众满意度是群众对扶贫工作是否满意的一个综合评价指标,既包括对扶贫干部、扶贫措施的评价,也包括对扶贫政策的综合评价,影响因素较多,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指标。不同群众对精准扶贫工作的关注点不同,对精准扶贫工作的认可自然存在差异。针对不同群众的不同需求,以问题为导向,因户精准施策,对提高群众认可度十分必要。 影响满意度的主要因素有三:一是部分扶贫政策连续性不够。新旧政策差距过大,发展资源过于集中,不能兼顾非贫困村和非贫困户,镇村缺乏工作主动权。二是一些脱贫举措落实不到位。对“边缘”贫困群众的识别不够精准,部分政策限制较大,落实不彻底,贫困户参与率不高,帮扶干部缺少自主权,帮扶工作成效低。三是部分贫困户内生动力不足。干部作用发挥有余,群众作用发挥不足,部分贫困户等、靠、要思想严重,政策宣传不深入,群众知晓度低。 法律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也就是通俗说的裸官。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