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用明星或者是相声演员的图片做应援手幅开团的行为算不算侵犯肖像权 |
释义 | 肖像权的主要特征是可辨认性,即人的形象必须能够被一般人所认知和辨认。即使是使用名人的背影,也需要得到其同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或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都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 法律分析 肖像权的一个主要特征便是具有可辨认性,即客观存在的人的形象与通过艺术创作手段再现的形象相比,要为一般的人所能够认知、辨认,用名人背影也需要征得同意。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 拓展延伸 明星肖像权保护:应援手幅中的法律边界 在利用明星或相声演员的图片做应援手幅开团行为时,涉及到侵犯肖像权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根据法律,肖像权是个人对其肖像的独特权利,包括使用、发布和控制肖像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应援手幅的制作和使用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是否取得了明星或相声演员的授权是关键因素。如果在制作和使用应援手幅时获得了相关人士的授权,那么侵犯肖像权的问题就不复存在。然而,如果没有得到授权,就需要进一步考虑是否存在肖像权的侵犯。 其次,需要评估应援手幅的使用方式和目的。如果应援手幅仅用于个人欣赏或表达支持的目的,并未用于商业用途,那么可能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然而,如果应援手幅被用于商业宣传、售卖或其他盈利活动,那么可能会侵犯明星的肖像权。 最后,还需要考虑公众的利益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应援手幅可能被视为表达个人意见、参与公共讨论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能会权衡个人肖像权和公众利益,保护言论自由的权利。 总之,明星肖像权保护在应援手幅中存在法律边界。需要综合考虑授权情况、使用方式和目的,以及公众利益和言论自由的权衡。在任何情况下,尊重明星的肖像权是至关重要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必要的。 结语 明星肖像权保护在应援手幅中存在法律边界。需要综合考虑授权情况、使用方式和目的,以及公众利益和言论自由的权衡。在任何情况下,尊重明星的肖像权是至关重要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必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六条 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