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2)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搜备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3)内容仅限于解决案件所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而不是就法律问题提供意见;(4)受利害关系影响较小;(5)鉴定意见必须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锋早请的,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银漏雀新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