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支付。另外,生育津贴的发放是一次性发放的,可以跟工资一起发放,也可以单独发放的。不发放生育津贴的,可以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