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法中止执行的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一、《民事诉讼法》中止执行的情况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中止执行的情况有: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止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1.中止执行的原因一旦发生,人民法院即应依职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当事人发现中止执行的原因存在时,应积极地将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 2.中止执行的裁定,一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执行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法院公章。 执行中止是暂时性的,引起执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应恢复执行程序。 三、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七)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八)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九)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十)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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