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对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有什么限制? 1、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的限制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应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必须支付合理报酬;著作权人已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录音制作者不得擅自使用。 2、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的限制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不管作品是否发表,均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对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的要求比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要严格得多。这是因为录像制品的情况比录音制品要复杂,现实生活中某个录像制品的复制发行,会给电影、电视带来较大的冲击,所以著作权人应当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将作品制作成录像制品。 3、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演绎作品的限制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演绎作品时,既要向原作品著作权人付酬,也需要向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付酬。并且在使用演绎作品时,需要取得原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 4、录音录像制作者利用表演者的表演的限制 录音录像制作者经常根据表演者的表演制成音像制品,对此,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二、在电台节目放歌曲算侵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第四十八条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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